68岁的李某骑自行车经过门头沟某路口时,被吕某超速驾驶的汽车撞成三级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于是李某将其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40万,日前,门头沟法院判决司机吕某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37万,其中吕某赔偿25万。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10月,李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途径门头沟某路口时,遇到红灯却直接穿越马路,被吕某超速驾驶的制动不合格汽车重重撞倒,当时就失去了知觉。经医院诊断李某为急性脊髓损伤,左腓骨骨折,某研究鉴定中心鉴定其为三级残疾,部分护理依赖,随时需要专人看护。经过半年多的诊治、护理,李某于今年4月底出院。但由于李某就赔偿金问题一直未与吕某达成一致,故将其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李某认为,吕某超速驾驶不合格的汽车将其撞成三级残疾,使其遭受了巨大的身体损失和精神伤害。由于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其与吕某为同等责任,因此李某在治疗期中共花费的66万多元理应由吕某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近40万元。
被告吕某辩称,李某遇红灯未等候反而直接穿越马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认定李某与吕某承担此将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判处吕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