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被执行人徐某在子女申请增加抚养费后,每月少给子女抚养费,即将十八岁的女儿向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亲生父亲索要“拖欠”的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王小某系被告徐某的亲生女儿。王小某于1991年出生,1996年,王小某的母亲王某因与徐某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令徐某每月给付王小某抚养费80元,至王小某独立生活止。2008年1月,王小某以物价上涨且上高中的日常支出有所增加为由要求其父徐某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徐某自调解书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王小某抚养费230元。
2007年10月至12月,王小某多次找徐某索要抚养费,但徐某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应付的240元抚养费徐某只付了190元。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徐某应付王小某抚养费4600元,但徐某只付了4460元。于是王小某即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列为了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王小某升入高中后,每月的固定支出有所增加,而作为王小某监护人的王某因没有固定工作,每月靠做临时工为生,月工资只有六、七百元,因此,徐某给付的抚养费就成了确保母女正常生活的“必要收入”。被执行人徐某在离婚后又重新组建了家庭,生有一子,现在领取的“低保金”刚刚够维持一家4口的生活。
面对这种状况,承办法官积极的与徐某进行沟通,一方面从法律上进行讲解,增强其法律意识,告知其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另一方面从道理上进行开导,劝解徐某作为具有劳动能力的父亲,应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劳动报酬,以满足王小某的生活及学习的需要,敦促其尽快主动履行义务。经过谈心聊天、讲法说理,最终徐某表示在11月领取低保金后即将190元交到法院。
11月2号下午,徐某主动打电话到法院,说已经领到了当月的低保金400元,并表示明天一早就将钱送到法院。
11月3日上午,刚上班,徐某即来到法院,交纳了190元的抚养费,并表示为了自己过去和现在的家庭的两个子女,他一定会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这起抚养费纠纷得以顺利执结,女儿也原谅了父亲,分断了2年的亲情得以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