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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占75万拆迁款丈夫怒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03 09:09:18 打印 字号: | |
  1997年,王某与前妻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女士,隔年两人就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但由于两边性情各异,两人的婚姻生活也并不美好。2009年4月,两 人寓居的房子因门头沟区发展需要被列入政府拆迁规模,同年,张某就拿到了拆迁款75万元并带着这笔钱另找他处寓居,这更加深了两人之间的对立,丈夫王某大 怒,日前将妻子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需求离婚,并依法切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头,张某经门头沟区有关部分审阅同意后在某村连续建筑房子21间,2009年5月,上述房子被列为拆迁规模,并与关联单位签定 了《回迁安顿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好,向张某给付拆迁抵偿款,补助费116万多元,并供给2居室房子2套,但需交给房款41万元,张某交给购房款后剩下拆 迁款约75万。

  王某诉称:我与张某均系再婚,两人结婚后,常因家庭小事和经济问题产生胶葛,2009年5月张某与门头沟关联单位签定了《北京市住所房子拆迁钱银抵偿协 议》,并带着75元的拆迁款另找别处寓居后,向门头沟法院提起了诉讼,需求与我离婚,尽管法院驳回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她的这种行动使我认识到咱们现 已没有和洽能够,豪情现已决裂,故我诉至法院,需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切割。

  张某辨称:这21间房子中有7间北房是其婚前经批阅所建,因该房获得的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以为:夫妻联系的树立与维系应以豪情为根底,王某与张某因家庭胶葛和经济问题产生对立,张某还曾诉至法院,需求与王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定禁绝离 婚,但两边联系并未改进,故判定两人离婚,关于两人提出的共同财产,从建房答应证看,行政计划部分是在王某、张某婚后作出建房答应的,故拆迁的21间房子 及拆迁款为两边共同财产,张某给付王某拆迁款27万元。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