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地处北京西郊,是首都西部的天然生态屏障,根据新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门头沟区功能定位被重新定位为生态涵养发展区。近几年来,门头沟区对不符合功能定位要求和影响环境的资源开采产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关闭了97.6%的乡镇煤矿;通过对永定河的生态修复,生态服务价值每年将增加数百亿元。
随着首都生态涵养区建设步伐的不断增大,因环境整治引起的各类纠纷频发。门头沟法院立足服务辖区发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矿、向河床倾倒污泥等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于各种民事纠纷做好法律指导、普法教育、信息服务工作,力争实现案件审理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用法律之剑护卫着首都生态涵养区的青山绿水,建立起环境保护的法律屏障。
永定河治理占土地 承包方有权获补偿
永定河是北京境内的第一大河,但由于干旱少雨、保护措施不当等原因成了危害北京的五大风沙源之一。由此开展的永定河综合治理工程致力于让永定河成为北京市第二饮用水源,在治理工程中,许多土地被占用,而水利部门支付的占地补偿款到底是归属于土地承包方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下子成了矛盾的焦点。
2008年12月底,某村经济合作社将村民陈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71亩承包土地及发包时地上附着物,并交还拖欠的承包费、土地使用费、电费等共计1万多元。面对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陈某则通过反诉合作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陈某称因为永定河治理工程,水利部门占用其承包的9亩土地,并按照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付村经济合作社占地补偿款。陈某认为,水利部门给付的占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经营收益的补偿,理应归自己所有。
原来早在2003年1月1日,该村经济合作社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合作社将本村的100亩土地发包给陈某,承包期共5年,承包人有使用权,承包人每年交纳承包金并按时交纳水、电费;合同期内,承包土地如因国家征地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在陈某承包经营期间,她在2005年向合作社交回20亩土地。同年,水利部门因永定河治理占用了9亩土地。合同到期后,因为陈某未将土地交回,于是村经济合作社将陈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陈某返还其承包的71亩土地及发包时地上附着物;给付合作社承包费、电费1万余元。针对陈某的反诉,则判决合作社给付陈某临时占地补偿款2.6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永定河治理占用陈某承包的9亩土地,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平均每亩年产值计算补偿款,是对相关权利人失去土地被占用期间可得收益所作的补偿。因合作社已经将土地发包,其失去的是9亩土地的承包费,而承包人陈某则失去9亩土地所产生的收益,故合作社应当将上述土地的占地补偿款扣除承包费后给付承包人陈某。
此外,合作社与陈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行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陈某应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发包时的地上附着物交还给合作社,并交纳拖欠的承包费和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