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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法院三项举措推行社会观护员制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5-01-20 14:09:58 打印 字号: | |
  门头沟区法院自2013年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以来,采取多项措施推动该项制度的顺畅运行,以更好地维护涉诉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

  社会观护员制度是指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和保护,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乃至交涉,并向法庭提交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和对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干预和援助等,主要适用于抚养费、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及其他需要委托社会观护员进行社会观护的涉少民事案件。

  完善队伍建设以人员素质培养推动制度规范化推行

  区法院2013年制定了《门头沟区关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规程(试行)》,并联合区相关单位签署了《关于保障社会观护制度实施的工作协议(试行)》。该项制度实施之初,区法院即对全体社会观护员进行了职责、任务等相关方面的系统培训;在制度实施一年后,邀请高校教授及司法社工再次对社会观护员进行培训,就观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工作经验及工作方法的交流,提高社会观护员的整体工作能力,使社会观护员制度能够更好地推行。

  促进调解结案以社会观护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区法院积极推动社会观护员参与探望权、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等典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自制度实施以来,社会观护员共参与调解7起,出具社会观护报告5份。一方面提高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率,如在一起典型涉未成年人纠纷中,社会观护员的介入使当事人申请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均申请撤诉,双方同意就看望孩子的问题妥善协商,避免了部分未成年人因出庭接受民事审判而影响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社会观护员通过与当事人庭外的接触、沟通,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及心理状态,从而为家长改善不当的教育及沟通方式提供有效建议。

  宣传典型案例以调研成果

  加快社会观护员制度推广实施

  社会观护制度自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等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重点报道,区法院以社会观护制度审结的首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广州、江西等多家外地法院来电咨询了解情况,起到良好的宣传推广效果。同时,加强成果转化,以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为视角总结、调研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构建,先后报送、发表相关论文及调研类文章五篇,其中两篇分别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学术研讨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制保障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奖,逐步推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制度的普及。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