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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6-08-17 08:36:09 打印 字号: | |
  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举证不能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或请求承担举证责任。②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已知事实、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确定的事实 ;有效公正文书证明的事实。③自认。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则可以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④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首先表现为主张事实的一方提供证据,在其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后,针对这些证据证明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有提供相反证据的责任。⑤举证能力大小。法官在综合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的时候,会优先考虑有举证能力者,让其承担举证责任。这些人包括:持有证据一方、一方当事人是专家或提供技术服务、有条件保存证据的一方、事实由其行为引发的一方等。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