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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23 14:26:02 打印 字号: | |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人格混同,适用人格否认制度。①母公司对子公司滥用控制关系而引起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格混同。在经营中,母公司通常利用控制地位,任意指挥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调动子公司财产,调整子公司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母子公司的人格常常混同②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人格混同。在公司运作过程中,控股股东常常利用其资本占据表决优势,在关联交易中任意转移公司财产、利润,此种交易会使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③存在股权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若存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的,适用人格否认制度。④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可能是对方对自己的出资 ,若是这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则表达上人格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实际上已经人格混同。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