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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因工作调整工资明显下降,可以请求减少给子女的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6-09-20 08:51:55 打印 字号: |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因此,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