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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监护人选定发生争执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0-08 15:05:0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应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必须由有关组织进行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起诉至法院,对于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