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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设定多份抵押时应怎样受偿?
  发布时间:2016-12-12 16:33:32 打印 字号: |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