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棕色雪佛兰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西苑路某村以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