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0日20时左右,被告人曹某驾驶银灰色小客车,由西向北行至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某路口处左转弯时驶入逆行车道,致使其车左前部与被害人李某正在等红灯的小客车左侧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存在拒绝、阻碍的情形。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曹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