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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01-10 11:05: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