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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时间:2017-07-24 08:59:19 打印 字号: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