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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发布时间:2017-08-02 13:59:30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后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