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及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