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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付法院判令的持有人财物或者票证?
  发布时间:2017-10-09 11:24:4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