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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17-10-12 15:22:35 打印 字号: | |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