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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关于涉拆迁利益的执行实施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07 17:01:5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法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利益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第二条 被执行人仅被认定为在册人口、被安置人或者同户人口的,申请执行人主张拆迁利益中有被执行人份额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可以对涉案拆迁利益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法院采取措施后,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于10日内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并及时申请对涉案拆迁利益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或者提起诉讼但未及时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应立即解除对涉案拆迁利益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项,通过离婚、赠予等形式转移到他人名下的,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对涉案款项采取冻结、扣留等控制性措施。

  法院采取措施后,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于10日内提起诉讼,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并及时申请对涉案拆迁补偿款项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或者提起诉讼未及时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应立即解除对涉案拆迁补偿款项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被执行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通过离婚、赠予、买卖形式转让给他人的,如果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涉案拆迁安置房屋采取执行措施。

  第五条 被执行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通过离婚、赠予、买卖形式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变更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对涉案拆迁安置房采取控制性措施。

  法院采取措施后,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于10日内提起诉讼,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并及时申请对涉案拆迁安置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或者提起诉讼未及时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应立即解除对涉案拆迁安置房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拆迁利益归案外人所有的,法院不得对已经确权属于案外人的拆迁利益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如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第七条 在法院对涉案拆迁利益采取执行措施后,案外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主张权利的,法院不能直接解除执行措施,应告知其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第八条 被执行人通过继承方式得到拆迁利益的,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为唯一继承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拆迁利益采取控制性措施。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定涉案拆迁利益的归属。

  第九条 被执行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作为遗产的拆迁利益。其继承人继承被执行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被拆迁,申请执行人主张应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拆迁利益被第三人领取或在第三人名下的,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亦未按照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法院对于未实际发放的拆迁利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向拆迁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办理。

  法院对已发放的拆迁补偿款项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办理。

  法院对已经办理产权证照的拆迁安置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向房屋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办理。

  法院对未办理产权证照的拆迁安置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在房屋出张贴公告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