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孙某、王某母子二人将载有“秉公办案 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门头沟法院民一庭张恒法官手中。
孙某、王某系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二原告起诉孟某、王玉某、于某等三名被告,要求确认某安置房屋归二原告共有并判令停止执行、解除查封。张恒法官带领团队成员扎实推进案件审理,通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确认孙某与王玉某的离婚时间在先,王玉某向孟某借款在后,属于王玉某的个人债务。并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孙某、王某与王玉某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孙某、王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并未对孟某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故二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安置房屋执行的理由成立,并最终确认房屋归孙某、王某所有。
“感谢张法官用心办案,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孙某、王某母子激动地向张恒法官表示感谢。
“秉公办案 清正廉洁”是对司法队伍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百姓最真切的期许,张恒法官将继续带领团队用实际行动为民办实事,认真诠释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