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原告马某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调解书,吴洪山偿还马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5万元,于2019年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利息15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吴洪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欢迎社会公众向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2021)京0109执2492号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3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吴洪山
年龄:34岁
执行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8)京0109民初233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洪山偿还马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5万元,于2019年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利息1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逾期未申报财产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蒋辛屯镇北三百户村150号
联系举报电话:010-61868946
联系人: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