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原告侯某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判决书,张立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侯某借款本金1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立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欢迎社会公众向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2021)京0109执2450号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8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张立达
年龄:25岁
执行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21)京0109民初311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立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侯某借款本金1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逾期未申报财产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东辛房龙苑小区3楼6单元102号
联系举报电话:010-61868946
联系人: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