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门头沟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张俊雅前往门头沟区第五幼儿园,向幼儿园老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主题普法教育。
人身安全保护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自由权益保护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如国家的双减政策及增强体育锻炼的政策,都是在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
隐私保护
作为学校和教育机构来说,会采集很多学生的个人信息,这涉及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采集信息时,首先要经过家长的同意,采集后当然的负有管理和保密的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首先是外部条件方面的安全问题,对于食品、设备、教学设施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接送时要注意有无无关人员接走孩子等情况。
其次是在人员管理上有一些特殊要求,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人员是不得聘用的:(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此外,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若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一)有精神病史的;(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同时,法律法规还对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